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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这起假冒“赣南脐橙”案,两人被判刑并罚金8万元
日期:2019-05-20 浏览

日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全省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谢德清等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入选六大典型案例。


赣南脐橙以其独特清香和甜美口感,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华名果”等称号。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将外省生产的脐橙贴上赣南脐橙商标,企图以“李鬼”冒充“李逵”、销售获利,被检察机关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保护了赣南脐橙品牌,维护了安远果农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被告人谢德清、梅常庆、谢稳成(2017年已判决)、唐永丰(2017年已判决)合伙经营脐橙生意,未取得“赣南脐橙专用标志”许可使用权,2016年11月至12月脐橙上市期间,四人多次从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采购29万余斤湖南脐橙运回安远县,为赚取更高差价,谢德清、梅常庆等人把这些收购价格更低,口感、品质与赣州脐橙不一致的湖南产脐橙清洗并加工包装成赣南脐橙,将5.8万余斤湖南产脐橙使用“赣南脐橙”字样的纸箱包装,假冒赣南脐橙从安远县销往山东青岛水果市场、江苏徐州水果市场。经鉴定该5.8万余斤脐橙价值23万余元。


诉讼过程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8日提起公诉,2018年7月10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两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罚金8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法条分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通过办理谢德清、梅常庆等假冒注册罪等相关案件,坚决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力地打击了假冒赣南脐橙的犯罪分子,也使广大脐橙经营者受到一次保护知识产权的生动教育。

检察职能介绍

公诉权:对侦查机关、监察委移送起诉或不起诉案件的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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